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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的通报
发表时间:2018-07-24 14:57:17    浏览量:1564次    作者:    来源:

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追责一批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人。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督促履职尽责,现将查处的3起环保领域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温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对辖区内企业在饮用水源地违规采砂作业失职失责问题。建材有限公司在采砂许可手续未完备的情况下,擅自安排采砂船到瓯江山根饮用水源地违规开展作业。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履职不力,未及时查处上述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20178月,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王谦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水政监察支队采砂管理大队大队长潘鸣放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浙南产业集聚区天河街道对四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不力问题。浙南产业集聚区天河街道高轩村某铁皮经营部在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情况下,用土炉生产铝制品,造成环境污染。天河街道和高轩村相关人员失职失责、监管不力,未及时排查整治上述企业污染环境问题。20178月,街道党工委委员、高轩村联系领导王振崇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街道工会主席、高轩村驻村组长吴明光,村支部书记王兴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支部委员、属地网格长王海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委会主任王炳绍等5人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示谈话。

3.泰顺县西旸镇垟溪办事处、西旸镇国土资源所对原垟溪锡矿矿区连续发生私建新坟、非法采石等监督不力问题。泰顺县西旸镇原垟溪锡矿矿区周边发生私建新坟、矿区山脚发生村民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非法采石等问题。垟溪办事处和国土资源所失职失责、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查处上述破坏环境问题。20178月,垟溪办事处及垟溪办事处主任王细辉被通报批评,垟溪社区党委副书记、驻村指导员严光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西旸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王法达被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夏洪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从通报的问题看,我市个别地方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政治站位不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熟视无睹,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查处不力,必须严肃追责问责。全市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上述典型问题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加速两山转化的使命担当,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聚焦主责主业,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坚决查处表态多、行动少、落实差尤其是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和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坚决查处人情执法、吃拿卡要等微腐败问题和环保执法、生态工程相关腐败案件,释放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终身追责的强烈信号,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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