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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发财两不误?这些公职人员被“生意经”害了
发表时间:2020-12-01 08:53:31    浏览量:869次    作者:    来源: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党组原副书记宣方乐“以投资形式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大肆攫取利益”;黑龙江省人防办原副主任高峰“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在近期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问题屡见不鲜。一些公职人员做足了“功课”,将手中权力变成索取商业机会、获取利益的筹码。

  招数一:违规经商办企业,亦官亦商。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高新区党工委原书记金德贵与退休干部张志能合伙开公司经营钢贸业务,前者幕后控制,后者台前运作。2014年8月至2019年3月间,金德贵通过向辖区内企业索取多个工程供应钢材商业机会后交给自己的公司经营获利,销售金额1.21亿元,获取净利润304万余元。2019年9月29日,金德贵被“双开”,张志能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并移送司法机关。

  招数二:违规持股,“躺着赚钱”。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刘杰将辖区煤企当成自己的“摇钱树”,靠影响力做起了“稳赚不赔的买卖”。2007年以来,刘杰以其妻子、女儿、其他近亲属为“白手套”,或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汇能煤电集团等4家大型煤企、2处个人煤矿入股1930万元,获利2132万余元。2020年9月,刘杰被“双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招数三:“夫妻同心,合力捞金”。

  公职人员不方便出面,后方“给力”也能赚。湖南省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的妻子李某某借助丈夫的关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投资入股工程项目,共获利800余万元。最终,李某某被开除党籍,郭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

  招数四:挪用公款营利,“空手套白狼”。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原正科级负责人王风昭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挪用公款共计近25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登记验资、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又擅自将2000万元公款转出存至亲属的银行个人账户内,帮助亲属完成所在银行的揽储任务。2020年8月18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风昭构成挪用公款罪。

  招数五:违规兼职取酬,“脚踏两条船”。

  2014年4月至2019年6月,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副所长唐思军违规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建筑公司,兼任公司二级建造师并领取薪酬。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唐思军再次将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注册至建筑公司并兼职。2020年7月,唐思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当官发财两条道,脚踩两船迟早翻。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手中的公权力变成商业资源,在利益中迷失自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违规兼职取酬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各地各单位严格执纪执法,针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督促公职人员干净做事。

  今年以来,浙江省温州市纪委市监委不断巩固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专项整治成果。此次整治中,市本级共有自查对象4895人,其中作出零报告4850人,报告民间借贷及从事营利活动情况45人。温州市纪委市监委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对于报告有“两违”情况的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对违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为防止问题反弹,温州市纪委市监委做好建章立制的“后半篇文章”,督促涉企部门建立健全政商交往和行政审批“两张负面清单”,健全动态监管办法和常态化以案促改机制,深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将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兼职问题纳入巡察重点内容,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行动,切实查深改实问题;充分运用“12380”举报受理平台、干监联席会议等发挥干部群众监督和组织协同监督作用,及时移交线索至纪检监察机关查核并启动执纪问责程序,追责问责28人,提升了警示震慑力度,切实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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