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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工作纪律 履职尽责勇担当
发表时间:2024-07-23 08:52:01    浏览量:194次    作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聚焦规范重点工作领域违纪行为,持续加强党的工作纪律建设,为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纪律保障。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条例》在工作纪律部分共增写7条,修改6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着力推动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针对有的党员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历史欠账和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等“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新增相关规定,用纪律鞭策党员领导干部既接权力也接责任,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针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此外,针对问责工作中存在的泛化简单化,问下不问上,求快不求准,搞“一刀切”“凑数式”问责等问题,《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滥用问责行为的处分规定,督促以精准、规范、有效问责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是着力推动党员干部增强斗争精神、改进工作作风。针对监督执纪中有的党员干部心态“佛系”、状态“躺平”、工作“摆烂”,满足于做太平官、当老好人,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等不良工作作风,《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督促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勇于担当、知重负重、攻坚克难。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脱离实际,搞“蜻蜓点水”式、“钦差”式、“嫌贫爱富”式调研,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落实,无视中央为基层减负要求,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文山会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第一百三十二条专门新增三种具体情形,推动从制度上解决“四风”老问题,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推进事业发展。

三是着力推动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聚焦机构编制、信访、统计、党纪执行等重点工作领域突出问题,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擅自违规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甚至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有的信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不顾发展实际,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严重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有的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有的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在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仍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交流提拔甚至辞职退休等。《条例》靶向施治,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以严明纪律督促党员干部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此外,《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的行为主体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展为全体党员,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违规干预插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进一步推动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准确把握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认定

实践中,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可以概括为三类情形:一是工作失职失责,表现为工作中不履责或履责不到位,落实工作部署不力等不作为问题;二是违规履行职责,表现为工作中不遵守制度规范,违反工作流程和要求,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范围履行职责等乱作为问题;三是工作作风不正,表现为对待工作庸懒散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缺乏斗争精神,以及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党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工作制度规范无法落实,决策部署无法落地,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工作效果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党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以及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最终损害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认定处理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把握。

一是把握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违纪主体看,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从主观方面看,有的是故意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的是过失或不明真相违纪,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的党员,实践中可按照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从侵犯客体看,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侵害的是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从客观方面看,必须有违反工作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

二是把握违纪行为的关联规定。“违反规定”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前提,《条例》第十章多个条款明确以“违反相关规定”为前提,包括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违反考试录取工作有关规定等。另有部分条款虽未明确,但在相关工作领域也有专门的制度规定,比如《信访工作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实践中应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准确适用。

三是把握违纪行为的影响及后果。这是认定处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基础。实践中,要注意不同行为起纪点不同,有的条款规定只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即可给予处分,有的条款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才给予党纪处分。对于虽然造成了损失或者后果,但是由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在认定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于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尽责中的失误错误,注重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将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四是把握违纪行为的责任区分。具体工作职责的履行往往需要遵循一定的工作流程和审批环节,也就相应涉及领导责任的履行。《条例》第十章多处对有关行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作出规定,必须准确理解把握,避免简单追究直接责任或者责任认定不清等问题。实践中,在对相关违纪行为认定处理时,首先要坚持“一案双查”,准确把握责任追究范围;其次要准确界定责任主体,厘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特别注意区分“职责范围内工作”“主管工作”“应管工作”和“参与决定的工作”等的不同;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做到准确、规范、恰当处理。

执纪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党的工作纪律体现在党的工作的方方面面,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表现也多种多样。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类突出问题,更应既准确认定把握违纪行为,又明确区分纪与非纪、纪与法的边界,做到精准认定处理。

一是精准认定处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纠治的重点,相关行为在表现形式、主观认识、危害后果以及责任划分方面,都与一般工作失职失责不同,实践中要注意从“违规性”和“有责性”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看党员干部是否实施了“假”“大”“空”“虚”“浮”等违规行为,并由此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二看主观上是否存在以政绩为先、以升迁为虑,重表面、轻实际,只对上、不对下,耍小聪明、打小算盘等心态,明知或者放任自己的不当行为,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认定。

二是精准认定处理违规干预插手行为。违规干预插手是违反工作纪律的典型表现,该行为主要强调的是不当使用公权力,破坏公权力的正常行使。如果干预插手行为背后又有收受财物等谋私贪腐问题,则可能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和职务犯罪等问题,应在考虑全案事实基准上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原则进行处理。

三是准确区分失职失责违纪与过失型渎职犯罪。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共通性,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首先,行为产生危害结果的程度。违纪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一般较轻,如危害已达到渎职类犯罪立案标准,则应认定为犯罪。其次,因果关系的强度。失职失责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关联性且达到违纪标准,即可以追究相应党纪责任,但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渎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紧密而内在的关联性、是否具有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等。

四是准确适用违反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党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条例》不可能列举所有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兜底条款所涉行为主要指党的工作方面,包括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实践中,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其他条款有专门规定的应首先适用该条款,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兜底条款。此外,党的工作与其他工作有时无法截然分开,不宜片面将党的工作与行政机关等的工作割裂开来,更不能简单机械地将一切工作都看作是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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